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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运动,增强反恐怖主义事情,维护国家宁静、公共宁静和人民生命产业宁静,凭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阻挡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运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筹谋、准备实施、实施恐怖运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运动,组织、向导、到场恐怖运动组织,为恐怖运动提供资助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运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运动人员提供呵护或者给予灾黎职位。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吓唬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宁静、侵监犯身产业,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运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筹谋、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产业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杂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运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运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开场合穿着宣扬恐怖主义的衣饰、标志的; (三)组织、向导、到场恐怖运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运动组织、恐怖运动人员、实施恐怖运动或者恐怖运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运动。本法所称恐怖运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运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运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运动的人和恐怖运动组织的成员。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运动。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宁静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增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执法、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事情。
国家阻挡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愤恨、煽动歧视、宣扬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第五条反恐怖主义事情坚持专门事情与群众门路相联合,防范为主、惩防联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第六条反恐怖主义事情应当依法举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反恐怖主义事情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民俗习惯,克制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统一向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事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凭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的向导和指挥下,卖力当地区反恐怖主义事情。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凭据分工,实行事情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事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行政法例、军事法例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下令,并凭据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运动。有关部门应当建设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发动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事情。
第九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事情的义务,发现恐怖运动嫌疑或者恐怖运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实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陈诉。第十条对举报恐怖运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运动有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以及在反恐怖主义事情中作出其他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运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到场的国际条约所划定的恐怖运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统领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运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十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凭据本法第三条的划定,认定恐怖运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的服务机构予以通告。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宁静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运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的服务机构通告的恐怖运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刻予以冻结,并根据划定实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宁静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陈诉。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恐怖运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平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的服务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应当实时举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打消认定的决议。复核决议为最终决议。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作出打消认定的决议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的服务机构予以通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排除冻结。
第十六条凭据刑事诉讼法的划定,有统领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历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运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讯断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的服务机构予以通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划定。第三章 宁静防范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运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元,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举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增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第十八条电信业务谋划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依法举行防范、观察恐怖运动提供技术接口息争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谋划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执法、行政法例划定,落实网络宁静、信息内容监视制度和宁静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流传;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刻停止传输,生存相关记载,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陈诉。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宁静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实时责令有关单元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元应当立刻执行,并生存相关记载,协助举行观察。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接纳技术措施,阻断流传。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元应当实行宁静检验制度,对客户身份举行检验,依照划定对运输、寄递物品举行宁静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克制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宁静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宁静检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划定的物流运营单元,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挂号制度。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远程客运、灵活车租赁等业务谋划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举行检验。
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检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第二十二条生产和入口单元应当依照划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运输单元应当依照划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元应当依照划定对感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视治理,严密防范感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凭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议对生产、收支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克制使用现金、实物举行生意业务或者对生意业务运动作出其他限制。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感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元应当立刻接纳须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刻向公安机关陈诉,同时依照划定向有关主管部门陈诉。公安机关接到陈诉后,应当实时开展观察。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情。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收支口、销售、提供、购置、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划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刻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元、小我私家发现的,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陈诉。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推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举行监视治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举行观察,接纳暂时冻结措施。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对有关单元实施监视检查的历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实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海关在对收支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羁系的历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刻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统领权的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计划,应当切合反恐怖主义事情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元在主要门路、交通枢纽、都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宁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使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宁静、扰乱公共秩序、侵监犯身产业、妨害社会治理的,应当实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执法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运动的,应当责令立刻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挂号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运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陈诉。
第二十九条对被挑拨、胁迫、引诱到场恐怖运动、极端主义运动,或者到场恐怖运动、极端主义运动情节轻微,尚不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所在单元、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举行帮教。牢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增强对服刑的恐怖运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治理、教育、矫正等事情。牢狱、看守所对恐怖运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凭据教育革新和维护羁系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淆关押,也可以个体关押。
第三十条对恐怖运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牢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凭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水平,服刑期间的体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举行社会危险性评估。举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下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牢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议。
决议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议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议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举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体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实时提出排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议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议。
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排除安置教育。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议和执行实行监视。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产业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元、场所、运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的,报本级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存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的的治理单元应当推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运动的预案、措施,定期举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设反恐怖主义事情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宁静威胁,完善内部宁静治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陈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目的的治理单元应当凭据城乡计划、相关尺度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切合本法第二十七条划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的的治理单元应当建设公共宁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生存使用、运行维护等治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
收罗的视频图像信息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对重点目的以外的涉及公共宁静的其他单元、场所、运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治理单元应当依照执法、行政法例划定,建设健全宁静治理制度,落实宁静责任。第三十三条重点目的的治理单元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举行宁静配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事情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大型运动承办单元以及重点目的的治理单元应当依照划定,对进入大型运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都会轨道交通站、公路远程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的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举行宁静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刻向公安机关陈诉;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陈诉。第三十五条对航空器、列车、船舶、都会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元应当依照划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增强宁静检查和守卫事情。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的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视重点目的的治理单元推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应当依照有关划定对重点目的举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航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增强空域、航空器和航行运动治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使用航行运动实施的恐怖运动。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田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收罗和防越境报警设施。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划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收支国(边)境治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域的船舶举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收支境证件签发机关、收支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运动人员和恐怖运动嫌疑人员,有权决议禁绝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第四十条海关、收支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运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运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刻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宁静机关。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宁静、生长革新、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境外投资互助、旅游等宁静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产业增强宁静掩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应当建设健全宁静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增强对有关人员、设施、产业的宁静掩护。
第四章 情报信息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建设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域情报信息事情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事情。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事情,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划定实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应当建设跨部门情报信息事情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事情,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实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陈诉,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迫情报信息,应当实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增强下层基础事情,建设下层情报信息事情气力,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事情能力。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规模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事情的需要,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由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接纳技术侦察措施。依照前款划定获取的质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运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划定的宁静防范事情中获取的信息,应当凭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实时提供。第四十七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举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接纳相应的宁静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实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元,并可以凭据情况发出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元应当凭据通报做好宁静防范、应对处置事情。第四十八条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元、小我私家应当对推行反恐怖主义事情职责、义务历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划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第五章 观察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运动嫌疑的陈诉或者发现恐怖运动嫌疑,需要观察核实的,应当迅速举行观察。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观察恐怖运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执法划定对嫌疑人员举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收罗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公安机关观察恐怖运动嫌疑,可以通知相识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所在接受询问。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观察恐怖运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质料。
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如实提供。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观察恐怖运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产业,可以接纳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凌驾二个月,情况庞大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观察恐怖运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凭据其危险水平,责令恐怖运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脱离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地方; (二)不得到场大型群众性运动或者从事特定的运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陈诉运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收支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生存。公安机关可以接纳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举行监视。
接纳前两款划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凌驾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接纳约束措施的,应当实时排除。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观察,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划定立案侦查。
本章划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排除有关措施。第六章 应对处置第五十五条国家建设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纪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详细划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宁静防范、应对处置法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第五十六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到场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卖力制。
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卖力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卖力人或者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元卖力人担任指挥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卖力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卖力指挥。
第五十七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应当立刻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民兵组织,根据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向导、指挥,协同开展攻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事情。
上级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事情举行指导,须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气力举行支援。需要进入紧迫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执法划定的权限和法式决议。第五十八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刻举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陈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发现正在实施恐怖运动的,应当立刻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实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元、系统,均应当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陈诉事情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宁静、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接纳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宁静等部门派出事情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事情。
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掩护直接受到恐怖运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宁静。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卖力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可以决议由有关部门和单元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接纳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门路,检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四周设置暂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举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克制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麋集的运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谋划运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到场反恐怖主义救援事情,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须要的应对处置措施。接纳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划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决议或者批准;接纳前款第六项划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决议。
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规模,并向社会宣布。第六十二条人民警员、人民武装警员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迫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结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发生、生长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统一公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统一公布。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编造、流传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流传可能引起模拟的恐怖运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公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历程中,除新闻媒体经卖力公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流传现场应对处置的事情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竣事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资助受影响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域的社会秩序和民众情绪。第六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实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实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由和效果,依法追究恐怖运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事情举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革新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陈诉。
第七章 国际互助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凭据缔结或者到场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域、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互助。第六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互助和国际资金羁系互助。在不违背我王法律的前提下,疆域地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域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互助和国际资金羁系互助。
第七十条涉及恐怖运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执法划定执行。第七十一条经与有关国家告竣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宁静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七十二条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互助取得的质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答应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事情经费划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域给予须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应当依照执法划定的职责,建设反恐怖主义专业气力,增强专业训练,配备须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凭据需要,指导有关单元、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建设反恐怖主义事情气力、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事情。
第七十五条对因推行反恐怖主义事情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事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第七十六条因陈诉和制止恐怖运动,在恐怖运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事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宁静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掩护措施: (一)不公然真实姓名、住址和事情单元等小我私家信息; (二)克制特定的人接触被掩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接纳专门性掩护措施; (四)变换被掩护人员的姓名,重新摆设住所和事情单元; (五)其他须要的掩护措施。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划定,接纳不公然被掩护单元的真实名称、地址,克制特定的人靠近被掩护单元,对被掩护单元办公、谋划场所接纳专门性掩护措施,以及其他须要的掩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国家勉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因推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迫需要,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可以征用单元和小我私家的产业。任务完成后应当实时送还或者恢回复状,并依照划定支付相应用度;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开展反恐怖主义事情对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赔偿。
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赔偿。第九章 执法责任第七十九条组织、筹谋、准备实施、实施恐怖运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运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开场合穿着宣扬恐怖主义的衣饰、标志,组织、向导、到场恐怖运动组织,为恐怖运动组织、恐怖运动人员、实施恐怖运动或者恐怖运动培训提供资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到场下列运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运动、极端主义运动的; (二)制作、流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开场合穿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衣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运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使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到场宗教运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运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吓唬、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脱离居住地的; (三)以吓唬、骚扰等方式干预干与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来往、配合生活的; (四)以吓唬、骚扰等方式干预干与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谋划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执法、行政法例,煽动、挑拨抵制人民政府依法治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居心损毁住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完婚、仳离挂号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使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执法制度实施的。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运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容隐,情节轻微,尚不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观察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的服务机构通告的恐怖运动组织及恐怖运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刻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卖力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卖力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谋划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划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宁静机关依法举行防范、观察恐怖运动提供技术接口息争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生存相关记载,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宁静、信息内容监视制度和宁静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流传,情节严重的。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宁静检验制度,对客户身份举行检验,或者未依照划定对运输、寄递物品举行宁静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克制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宁静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宁静检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挂号制度的。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谋划者、服务提供者未按划定对客户身份举行检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检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远程客运、灵活车租赁等业务谋划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划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例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划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划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划定对感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视治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议的管制或者限制生意业务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的的治理、营运单元违反本法例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运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设反恐怖主义事情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事情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举行宁静配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事情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划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设公共宁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生存使用、运行维护等治理制度的。大型运动承办单元以及重点目的的治理单元未依照划定对进入大型运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都会轨道交通站、公路远程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的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举行宁静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恐怖运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元编造、流传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流传可能引起模拟的恐怖运动的实施细节,公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流传现场应对处置的事情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小我私家有前款划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宁静防范、情报信息、观察、应对处置事情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元有前款划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划定处罚。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事情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元有前款划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划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单元违反本法例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结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打消挂号。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有关部门的事情人员在反恐怖主义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划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等行为,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反恐怖主义事情向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在反恐怖主义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向有关部门揭发、控诉。有关部门接到揭发、控诉后,应当实时处置惩罚并回复揭发、控诉人。
第九十五条对依照本法例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实时排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第九十六条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章 附则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集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强反恐怖事情有关问题的决议》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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